信報財經新聞 12/7/2014 CSR︰藉社會價值提升企業價值 何順文、李元莎 本欄上文(6月28/29日)討論企業社會責任(CSR)的一些謬誤和核心概念、基本和策略性CSR的差異,以及選擇企業社會責任活動的理論框架。 正如上文指出,現時大多數企業的所謂CSR 策略和活動,都是圍繞着環保、人權和公益慈善等性質為主。這些活動都需要涉及企業額外成本,但大多缺乏經濟效益。新的CSR理論架構,就是要改變這些狹窄觀念,通過解決社會問題和需要,倡議企業活動應兼顧企業價值和社會價值。 減少社會成本和解决社會問題不必犧牲企業盈利,經濟效益與社會改進可以並存。企業必須改變其傳統創造價值的途徑,重新重視持份者的需求及開發以往被忽略的商機。日益複雜的社會問題應是業務發展的核心,未來將見到更多企業透過社會創新來製造共贏。 透過創新強化公民社會 當然,勤勉地遵守現有的法律和尊重行規(包括企業慈善事務)是重要的,以維護現行的規範與公民社會基礎。但是,這種只依靠他人努力來建立規範的方法,無助強化公民社會基礎及企業長遠利益。 除基於社會需要以開拓新產品、新客戶和新創值方法外,目前只有很少企業和管理層選擇透過超越現有的法規、規範和慣例來強化公民社會基礎,以創新來創造更美好的世界而不犧牲利潤。 學者Roger Martin 舉出的典型創新例子包括The Body Shop 在1976 年率先放棄利用動物測試來研發產品、Prudential在1990年實行人壽保單貼現(以讓老年病人能套現賠款作治病或旅遊),以及沃爾瑪(Walmart)在2009年推行可持續產品指標(Sustainable Product Index)的採購政策。 哈佛的Porter與Kramer也提及在非洲一些國家,電信商Vodafone與金融機構合作為千多萬農民提供廉價智能手機、網上銀行、和農作物交易服務 (M-PESA),令總存款額達國家GDP的一成多。 這些和其他類似創新舉措具有一些共同特徵。第一,為顧客及/或其他持份者帶來益處。第二,這些舉措不會損害(相反會提升)企業競爭力、盈利或股東價值。第三,他們會促使競爭者和其他公司為了保持競爭力而仿效,從而使這些舉措或前沿革新成為新的行業或區域規範。這些規範將來便能成為新的法規,或強化部分公民社會基礎,為社會帶來巨大裨益。 Martin認為,有些前沿革新可由一間公司單獨推行以發揮最大成本效益,而其他革新需要與其他公司或組織一起推行才可行或有利(尤其是投資成本高,回報前景不明朗的創新)。如果有獨立的第三方協調推動和投資成本可按比例共同分攤,聯合行動/舉措會較容易落實。有些企業會同時參與前沿的單獨和聯合舉措。 如果企業和管理層不推行共贏的社會創新,公民社會基礎發展就會很緩慢。政府和立法機關將通過新的法規來建設這個基礎,公益創業家也會為這個基礎發展新改革。但這樣會導致社會不能依靠企業來強化公民社會基礎,這對於企業和管理者來說,都不是一個值得鼓舞的願景。 企業和管理層作為積極的改革者,任何時間應該至少有一項大膽、開創性和策略性的革新倡議(獨立或聯合的)在付諸實行。正如任何其他社會改革,有些項目會成功,有些會較未如意。隨着時間,在前沿革新方面取得一定成就的企業和管理層,除增加市場競爭力外,在其行業內外也將因其創新或責任感而獲肯定。 把企業社會責任主要理解為道德和公益活動是太狹隘,也並不全面。同時,高層次或策略性的企業社會責任活動不應與企業的盈利目標有牴觸,而是共贏。當能與企業長期成功作結合,CSR活動才最為有效。 須新理念重建市場信心 既然同樣着重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牟利企業(PE)與能自負盈虧的社會企業(SE)有什麼主要分別?衡量一家社企表現必須同時考慮其所創造的共贏價值,而非只看社會利益。由於不受制於傳統狹窄的商業思維,社會創業家經常更有效洞悉社會需要和商機。 相對NGO及社企,牟利企業推動社會價值創新也有其獨特優勢,包括其專業商管資源、能力及龐大市場推廣網絡。但牟利企業不可以針對所有類型的社會問題。事實上,如採用共贏或共享價值的理念,牟利機構與社企的分界已愈來愈模糊,社企的角色也開始有淡化的趨勢。 無論如何,我們應該反思企業、社會與人生的意義價值,明瞭企業和管理者的角色。我們需要一套能使企業和管理層重新思考其責任的新理論,令自己工作變得更實在,和為社會作出更有意義的貢獻。 企業不是要把公司的股價最大化,而是專注於真實的產品市場和顧客價值以賺取合理的利潤。企業的目的是創造共贏。這樣做,我們就能重建人們對商業和自由資本主義的信心。 何順文 simonhoshunman@gmail.com 李元莎 yuansha_li@uml.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