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財經新聞 03/5/2014 內地公司管治二元性 李元莎、何順文 內地最近關於經濟發展的一大熱點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其實有關措施內容廣泛,在中央和地方不同層面也有不同側重。不過概而言之,混合經濟即國有企業吸收私有資本進入,形成公私混合經營的體制。 這一企業經營模式對於內地營商方方面面,無疑將產生無可估量的影響,其中對於內地的公司管治的作用將更為直接和明顯,這也將成為一個觀察混合經濟演進的有效角度。 公司管治國企特色 內地現有的公司管治體系是以國有企業為管治對象的產物,其發展脈絡基本與國有企業改革疊加。在最為基礎的法律規範層面,內地公司法雖然多次修改,但是對於國有企業的特殊規則,如國有獨資公司制度、獨立的監事會制度,以及對於管理層的直接授權性規定,一直是內地公司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和最大特色。而對於國有企業進行特別管治的慣性思維,還間接反映在公司法的其他制度層面。 以公司法為基礎,內地公司管治規則在實踐中形成三大體系,一是以國資委為主導一套公司管治規則,的主要針對非上市國有企業,也包括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股東。其核心規則包括國資委代表政府作為股東,不經形式上的股東會,直接行使各種股東權利;以外部董事為核心的董事會制度;以及董事長與總經理開分設的制衡結構等。 二是以證監會為主導的針對上市公司的一套管治體系。這一體系在法理上公平適用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國有上市公司,但是由於其歷史淵源來自對於最初的國企改制上市,所以與國資委的管治體系異曲同工,強調股東直接監控、重視獨立董事制度、提倡董事長與總經理分工負責等。 三是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三大金融監管部門制訂的行業性管治規則,針對各自的監管物件: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這些規則雖更多的從行業性監管和經營風險防範為出發點,並借鑒了各自行業的國際管治規則,但是在內地三大行業的企業也以國有企業為主,而且這些監管機構深受國資監管規則的直接影響。 私有企業粗放生長 在各種正式的公司管治規則圍繞國有企業展開的同時,體制外的私有企業則基本處於「野蠻」生長狀態。不要說具體的管治規則,很多私有企業實際運營中連基本的公司法規則都不遵守,比如很多中小企業將企業資產與股東個人資產混雜、從來不召開規範的董事會,股東會也基本只是形式上舉行,多為滿足公司註冊、增資、遷址等法定要求。 這一放任自由、幾無規則的公司管治實踐,一方面的確避免了內地正式管治規則的僵化和低效,另一方面私有企業也喪失了養成良好公司行為規範的機會。 在內地法治欠缺的宏觀背景下,私有企業由此產生的公司糾紛和股東糾紛,嚴重制約了私有企業的正常發展,也損害了私有企業的整體形象。 即使在已經上市的私有企業中,由於根深蒂固的企業基因,形式上的眾多管治規則仍然欠缺適宜的土壤。真正的企業家和企業家精神,在野蠻中生長,也被野蠻所消散。 而今進行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踐,僅從公司管治角度而言,即存在這一二元管治格局的內在衝突。一方是疊床架屋,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依歸的國有監管;另一方則是幾無規則,私人意志四溢的自我管治。走到一個屋簷之下混合經營,衝突恐怕難以避免。而內地公司管治的希望所在,就是在這一衝突博弈中,二元模式融合發酵,與企業主體的市場化相得益彰,最終形成一套價值中性的管治規則。 推而廣之,在公司管治之外,對於上市公司監管,對於金融企業監管,都有一個價值中性的演進過程。或者說只有在金融市場、資本市場和勞動力市場逐步市場化,走向價值中性,才能為混合經濟創造適宜的外部環境。 市場化的外部要素環境,進而與價值中性的管治規則相互動,才能演化出良性的企業經營實踐,造就優秀的企業和企業家,真正實現經濟發展。 李元莎yuansha_li@uml.edu 何順文simonho@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