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財經新聞 21/12/2013 內地混合所有制經濟悖論 李元莎、何順文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文件將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作為一個政策重點推出,相對於此前十六大、十七大只是簡略涉及,此次用了一個題目的篇幅詳細論述。既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也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並強調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 理論的悖論 這一決定文件將混合所有制經濟定位為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而所謂的基本經濟制度,在同一文件中定義為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兩者相聯繫,即可推出一個邏輯結論,即在構成混合所有制的成分裏,公有制要佔有主體地位。退一步講,即是公有制不在混合所有制經濟中佔有主體地位,也將直接制約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適用範圍和具體模式。所以,在堅持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混合所有制經濟更多的只是一個適用範圍極其有限的改革措施而已。 在根本的層面上,這一理論上的悖論將導致混合所有制經濟模式喪失其應有的改革意義。因為,經濟體制改革的本質是發展市場經濟,利用市場運行機制突破現有的各種制度桎梏。混合所有制經濟從其出發點而言,是通過企業主體的市場化,突破內地經濟中長期存在的國有企業壟斷局面。而仍然堅持在公有制為主體的框架下討論混合所有制經濟,則無助於市場經濟主體的完善和發展。 從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歷史發展背景而言,也可看出其與內地現在經濟發展階段的內在衝突。因為所謂混合所有制,實際上只是股份制的一種具體形式,而且是初級的股份制形式,即國有企業吸收私有資本,主要是民有企業的資金。而內地自20 年前開始的證券資本市場,已經將普通個人的社會資本納入了股份制的實現範圍,超越了簡單的壟斷資本與私人資本合作,另有大量的私人企業為主的內地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因此,混合所有制經濟也不具有股份制意義上的創新意義。 現實的悖論 從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的出發點而言,提出混合所有制經濟也是在無法突破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希望在具體的制度層面創造更多的革新空間。國有企業和私人企業的資本層面的合作,可以實現兩種性質的資本的相互滲透、相互轉化,促進國有企業的市場化。但是在內地國有企業,尤其是壟斷型國有企業在各個產業領域具有支配地位的現狀下,即使實現資本層面上一定程度的混合所有制,誰融合誰仍是極大的問號,最大的可能是私人資本被國有壟斷資本融合轉化。 本質上,私人資本並不具有超越於一般資本的價值追求,更樂於並安於分享壟斷利潤,而混合企業的營運機制則在既有的國有企業模式下繼續運轉,甚至強化。比如現有國有企業的黨管幹部原則,就不大可能因為一定比例的私人資本進入而加以改變。事實上,內地眾多國有企業已經轉化為上市公司的現狀下,黨管幹部非但沒有因為上市規則的限制而弱化,反到借助上市公司的管治規則,安排了更多的官員位置。此前的單純國有企業只有一個總經理兼任黨委書記,幾個副總經理;現有的上市公司形式下,則有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三大班子。 從國有資本現有管理人員的角度而言,即使在政府強制引入私人資本的政策下,也沒有放棄現有各種既得利益的壓力和改變現行管理方式的動力。而整體而言,現有的國有企業的資本實力遠遠大於單個的私人資本,即是政府放開部分國有企業的股權比例,大部分私有資本也沒有實力取得真正的話語權。因此,借助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企業主體行為模式市場化,在現實層面基本上存在切實的障礙。 當然,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文件寫入混合所有制經濟,也有它的積極意義。一方面,在內地的政治話語體系下,政策上確認了這一改革形式,就為現實層面的制度突破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現有的私人企業實力整體上與這一制度不匹配,但是在一定的產業領域一定的地域上仍然具有實現局部突破的現實可能性。 只是,要真正實現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制度價值,最根本的的是不能限制私人資本在混合經濟的比例。 李元莎美國麻省大學商學院助理教授 何順文澳門大學教授